哪些情況不能申請商標
1.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2.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缺乏顯著特征的。
3.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即“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4.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即“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5.違反商標法第二十九條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